十、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視訊方式陳述意見注意事項

十、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視訊方式陳述意見注意事項

日期:104-05-01
資料來源:法規會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視訊方式陳述意見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行政院秘書長院臺訴字第1010154164號函訂定;自102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行政院秘書處院臺訴字第1030137232號函修正;並自103年7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行政院秘書長院臺訴字第1040131401號函修正;並自104年5月1日生效

  • 為配合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陳述意見作業程序規定,使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以下稱當事人)以視訊方式陳述意見之作業程序更周全及流暢,提高效能,以加強便民服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本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請求,辦理當事人就近至本院各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以視訊方式陳述意見。
  • 前點以視訊方式陳述意見,經主任委員指定委員聽取陳述意見後,承辦人員應查閱本院第6會議室登載情形,並與當事人就近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之指定人員聯繫,商訂3個以上期日及視訊方式陳述意見場所,洽委員指定期日,並報告案情摘要及爭點。
  • 承辦人員應儘速將指定期日、指定場所及聽取陳述意見場所,函知當事人及指定委員,副本送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及本院資訊處。
  • 指定期日應自通知函發文之日起,1個星期以上3個星期以內為原則。
  • 承辦人員應於實施視訊方式陳述意見前一日,以電話連繫當事人及指定委員,確認是否如期到場,經確認如期實施視訊方式陳述意見,承辦人員應將填妥案由、時間及地點之簽到單傳送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俾利當事人及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簽到,並與本院資訊處負責協助處理視訊方式陳述意見之人員聯繫,俾利陳述意見當日為適時支援。
  • 承辦人員於指定期日當日進行視訊方式陳述意見前,應與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聯繫,請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備妥視訊方式陳述意見之場所、電腦、即時通訊連線、麥克風、攝影鏡頭等設備及簽到單,承辦人員亦應備妥指定委員聽取視訊方式陳述意見之場所、設備及簽到單與錄音機或錄音筆暨相關資料,以待當事人及指定委員到場。
  • 當事人到達指定場所,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應請當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核對人別無誤,將身分證明文件影印後,原件交還當事人,並請當事人於簽到單簽名,當事人有提供資料時一併收受。承辦人員應向當事人告知指定委員姓名及陳述中將進行錄音等應遵行事項,當事人請求錄音時,應予同意,並報告指定委員知悉,於指定委員到達聽取陳述意見場所後,請指定委員於簽到單簽名同時向指定委員報告當事人之姓名及身分。
  • 當事人委任訴願代理人未於指定期日前出具委任書者,承辦人員應請訴願代理人提出委任書並交付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
  • 前二點程序辦妥後,依指定委員之指示,開始進行視訊方式陳述意見,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及承辦人員應全程陪同當事人進行視訊方式陳述意見。其間指定委員認有影印或傳真相關資料之必要,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及承辦人員應配合辦理。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及承辦人員非經指示,不得就案件為法律上及事實上之意見表示。
  • 、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應於視訊方式陳述意見結束後,將當事人之簽到單、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資料一併檢送承辦人員附卷處理。
  • 、辦理視訊方式陳述意見過程中,因故無法運作或進行,承辦人員應請示指定委員,由委員視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或改期辦理視訊方式陳述意見,承辦人員及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應分別將無法運作或進行之事由及時間載明於簽到單之備註欄並簽名。
  • 、視訊方式陳述意見結束後,承辦人員應依進行陳述意見之內容,製作視訊方式陳述意見紀錄,連同簽到單、錄音帶或光碟片暨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檢送之簽到單、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一併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