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涉及當事人隱私處理原則

十一、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涉及當事人隱私處理原則

日期:105-05-26
資料來源:法規會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涉及當事人隱私處理原則

94年10月10日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訂定
97年12月1日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修訂
101年11月20日行政院法規會修訂
105年5月26日行政院法規會修訂

  • 訴願決定書涉及當事人隱私之範圍

(一)決定書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涉及當事人隱私,應予保密:

  1. 檢舉人(舉發人)、證人之姓名或團體名稱。

例:

(1)有關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決定書記載檢舉人之姓名。 

(2)有關申請228事件受難者補償金事件,決定書記載接受訪查之證人姓名。 

  1. 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名及具體身分資料。

例:有關雇主性侵害外勞、教師性騷擾學生事件,決定書記載被性侵害、被騷擾者之姓名及其具體身分資料。  

  1. 當事人之財產及所得。

例:有關違反信用合作社法事件,決定書引述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報告內容,具體涉及當事人之財產。

(二) 除前述情形外,其他有具體原因,足認侵害當事人隱私,而有保密之必要者。

  • 訴願決定書涉及當事人隱私之處理方法

(一)決定書製作階段:

  1. 承辦人於製作訴願決定書稿時,應審慎研析是否有前述涉及當事人隱私部分。研析結果確有涉及當事人之隱私者,應儘量略去該部分;如仍有記載之必要,則於決定書稿首頁之右上方空白處加蓋「本件部分不公開」章,並於應保密之相關文字下方畫線(例如:檢舉人李大同君);如應保密內容過多致失其完整性者,則於決定書稿首頁之右上方空白處加蓋「本件不公開」章。  
  2. 核稿人員就承辦人加蓋「本件部分不公開」或「本件不公開」章及畫線部分,應詳予審核,如尚無保密必要,則逕予更正;如有涉及當事人之隱私而漏未處理時,應將案件退回承辦人為前述保密處理。
  3. 承辦人於應保密案件決定書稿判行後,應即通知負責登錄本院網站查詢系統之人員加以註記,俾為上網保密作業預作準備。

(二)  決定書貼置本院網站供查詢階段:

  1. 決定書發文退稿後,負責登錄訴願系統之人員應檢視決定書稿,如有加蓋「本件部分不公開」或「本件不公開」章,應於登錄後交由負責登錄本院網站查詢系統之人員為後續處理。
  2. 負責登錄本院網站查詢系統之人員除將系統中之決定書訴願人、代表人及訴願代理人之人別資料刪除外,並就加蓋「本件部分不公開」章之案件,依照決定書稿畫線部分改為符號“Ο”(例如:李大同君→李ΟΟ君)後,再貼置於本院網站。
  3. 負責登錄本院網站查詢系統之人員就加蓋「本件不公開」章之案件,不貼置本院網站供查詢,另置入不公開文件夾內,以供本會同仁參考。
  4. 自105年5月4日起,為兼顧訴願決定公開之公益目的及訴願人之私益,本院網站提供查詢本年度最近前10年內之訴願決定書。
  • 當事人請求免公開訴願決定之處理方法
    1. 當事人具明理由請求勿於本院網站公開其訴願決定或列於往年訴願決定目錄者,經審酌其情節,如確涉及其隱私或有具體事由顯示直接影響其現有權益者,得簽請主任委員核准免予公開,並請負責登錄網站查詢系統之人員將該決定內容或該筆目錄自本院網站移除,另置入不公開文件夾內,以供本會同仁參考。
    2. 當事人請求免予公開,未具明理由或未涉及其隱私或未直接影響其權益者,承辦人應即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後,函復當事人否准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