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訴願案件審決期限管制要點

十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訴願案件審決期限管制要點

日期:101-04-30
資料來源:訴願會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訴願案件審決期限管制要點

95年6月27日行政院院臺訴字第0950088377號函訂定    
96年12月11日行政院院臺訴字第0960095270號函修正第4點    
101年4月30日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010130147號函全文修正    

  • 行政院(以下稱本院)為管制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訴願(含再審)案件審決期限,達成無逾期審決案件之目標,以保障訴願人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各機關收受訴願書、異議書、陳情書等書件,應即檢視並釐清其性質;倘有疑義,應請當事人陳明是否提起訴願。
  • 各機關收受訴願案件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經檢視非屬本機關管轄者,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2.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者,應通知訴願人補正。
    3. 訴願書已具訴願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即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函請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其逾限未檢卷答辯者,應依規定函催。經函催仍未檢卷答辯,得逕為決定。
    4. 原行政處分機關已檢卷答辯者,應檢視答辯書內容及卷證資料,如發現答辯欠詳或有調查事證之必要,應即發還原行政處分機關限期補充答辯或查明事證,屆期未補充 答辯或查明事證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逕為決定;或逕行提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審議,並請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列席說明後逕為決定。
  • 機關應每年就逾五個月審決案件逐案檢討,提出具體改進意見,併同辦理訴願業務之狀況作成統計、分析報院,列入本院年度訴願業務報告檢討事項。
  • 各機關應依目標達成情形及本院年度訴願業務報告檢討事項,對其所屬單位及相關人員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