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陳述意見作業程序

九、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陳述意見作業程序

日期:104-05-01
資料來源:法規會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陳述意見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93年 4 月29日行政院秘書處院臺訴字第093008475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行政院秘書處院臺訴字第0970093423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行政院秘書長院臺訴字第1010153840號函修正全文及名稱
(原名稱: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院陳述意見作業程序);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行政院秘書處院臺訴字第1030137232號函修正;並自103年7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行政院秘書長院臺訴字第1040131401號函修正;並自104年5月1日生效

  • 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以下稱當事人)就訴願案件請求陳述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拒絕:
    1. 有訴願法第七十七條各款、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為不受理決定情形之一。
    2. 同種類處分已成類型化案件,且原處分所據事證明確。    
      承辦人員就請求陳述意見案件,應檢視案件之性質及相關程式,有前項情事之一,於事證齊備後,敘明理由,簽請主任委員核准免予辦理陳述意見,並應儘速作成決定,於決定理由中指明否准陳述意見之理由。
  • 訴願案件有訴願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依職權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必要,或當事人依同法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無前點所列情形而有正當理由者,應即簽請主任委員指定委員,聽取當事人到院陳述意見或就近至本院各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以視訊方式陳述意見。
  • 主任委員指定委員聽取陳述意見後,承辦人員應洽委員指定期日、報告案情及爭點。
    通知當事人到院陳述意見之辦理如下:
    1. 指定陳述意見場所為本院接待室。
    2. 承辦人員應登載第六會議室,以為備用。
    3. 承辦人員應將指定期日及指定場所,函知當事人及指定委員,副本送政風處、會客室及警衛組。
  • 通知當事人就近至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以視訊方式陳述意見之辦理如下:
    1. 指定陳述意見場所為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之適當場所,委員聽取陳述意見場所,為本院第六會議室。
    2. 承辦人員應登載第六會議室,並向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確認指定期日及指定場所。
    3. 承辦人員應將指定期日、指定場所及聽取陳述意見場所,函知當事人及指定委員,副本送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及資訊處。
  • 承辦人員應於實施陳述意見前一日,以電話連繫當事人及指定委員,確認是否如期到場。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於指定期日前表示不能如期到場,請求另定期日者,應報告委員另行指定期日,並依前點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
    指定委員因故不能如期到場,而變更指定期日者,應儘速通知當事人及相關單位,並依前點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
  • 承辦人員及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應於指定時點前到達指定場所,備妥陳述意見所需錄音、視訊設備及相關資料,以待當事人及指定委員到場。
  • 當事人到達指定場所後,承辦人員或服務中心、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應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本院陳述意見通知函,核對身分證明文件及影印後,於到院陳述意見通知函上蓋「已到場」戳記,原件交還當事人。
    當事人委任訴願代理人時,應出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書,經承辦人員或服務中心、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核對後收受委任書,身分證明文件於影印後,原件交還訴願代理人。
    承辦人員或服務中心、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應請當事人及訴願代理人於陳述意見簽到單(如附件一之一至一之三)簽名,並告知聽取陳述意見委員之姓名、陳述中將進行錄音,連同身分資料附卷等應遵行事項。
    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於陳述意見結束後,應將經當事人及訴願代理人簽名之簽到單、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送承辦人員附卷。
  • 承辦人員應瞭解委員行程,委員因故未能準時到場,承辦人員或服務中心、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應婉告當事人並全程陪同等候。
  • 委員到場後,承辦人員應先向委員報告當事人之姓名及身分,並向當事人介紹委員後,隨即依委員之指示,開始進行陳述意見。
    承辦人員非經指示,不得就案件為法律上及事實上之意見表示;當事人請求錄音時,應予同意,並報告委員知悉。
  • 進行陳述意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一時段。必要時,委員得延長之。
    陳述意見過程中,如遇突發狀況,承辦人員或服務中心、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無法處理時,視其情節輕重緩急,通知同仁支援或請政風處人員協助處理。
    以視訊方式陳述意見,設備因故無法運作或進行,由委員視情況決定處理方式。
  • 承辦人員應製作陳述意見紀錄(如附件二之一及二之二),連同錄音帶或光碟片附卷。
    當事人到院陳述意見,交付有關資料陳明附卷者,應載明紀錄並附卷。
    當事人以視訊方式陳述意見,交付有關資料,請服務中心或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將前述資料送承辦人員附卷。
  • 、陳述意見結束後,承辦人員或服務中心、當地協助辦理之機關(構)指定人員應先送請當事人離開指定場所,隨即恢復現場原狀,並於陳述意見紀錄記明時點。
  • 、陳述意見紀錄應送請指定委員核閱簽名。
    辦理陳述意見之訴願案,應請指定委員參與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出席會議參與審議。